案例分析

案例:保险公司主张的因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就不予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   [2022-06-1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崔继祥保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9)鲁民申2352号

案  由: 保险纠纷

裁判日期: 2019年06月10日

裁判要旨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车辆商业险的主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其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保险。本案的被申请人崔继祥乘坐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且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主张的因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就不予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民申23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

负责人:姚志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伟华,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继祥,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继祥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5民终3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法律相关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本案应当查明被保险人临清市联运公司对崔继祥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原审对此没有调查。本次事故中逃逸重型货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无责任,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本案系责任保险,不应适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应否对崔继祥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作为保险人理应对保险条款的性质、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解释、提示和说明,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本案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保险合同的性质、合同条款的内容以及其不承担责任的情形履行了向投保人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的法定义务。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关于“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涉案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第三十九条关于免赔率、赔偿比例的规定中虽记载保险人在被保险车辆负事故主次责任不同所承担的不同赔偿责任,但并未对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无责不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明确约定。本案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合同性质、免赔条款存有重大争议,通常情况下,在保险人未对投保人就涉案保险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情况下,投保人作为非专业人员,通常并不明确保险人在机动车车上人员险中的责任范围,应当对该条款作出有利于投保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最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三十八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车辆商业险的主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其主要功能是赔偿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内人员的伤亡保险。本案的被申请人崔继祥乘坐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受伤,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且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主张的因被保险车辆的驾驶人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就不予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金明

审判员 李召亮

审判员 崔志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柴 华

书记员 郭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