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业主委员会成员亦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案例分析   [2022-06-21]   

方某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厉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

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6月28日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1.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非常设性的组织。

2.业主委员会作为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常设性组织,有自己的名称,可以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民事主体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属于《民法总则》《民法典》第102条规定的非法人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基本案情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厉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方某甲系义乌市后宅街道金城高尔夫二期业主委员会主任。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方某甲以业主委员会主任身份与大合公司(以下简称大合公司)合作金城高尔夫房屋违章阳台的检测业务,向每户业主收取2000元的检测费用,并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分三笔将检测费用700000元、754000元、534000元汇入大合公司后,向大合公司索取每户800元的回扣,从中非法获利795200元,其中581600元由被告人方某甲分别以“王爱平”、 “王小文”名义从大合公司现金领取,余款213600元转入被告人方某甲指定的陈飒账户106800元、陈文义账户106800元。方某甲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厉某某系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厉某某在代理义乌市后宅街道金城高尔夫二期楼盘房屋备案及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向义乌市房管处工作人员朱群英(已判决)提交了王鹏飞等六户金城高尔夫房屋的变更手续并通过初审。2018年1月,因住建局内部开展自查,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变更)备案业务的部分申请报告书中因缺少局领导等人的签字,朱群英为应付单位内部自查,要求厉某某完善部分材料,并加盖建设局公章。被告人厉某某遂在部分材料中私自仿造领导签名,并通过小广告找到他人私刻义乌建设局公章,后加盖在宗某某、方某乙两份房屋变更手续的申请报告上。厉某某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被告人方某甲提出,其未收取大合公司回扣,也未收取过被告人厉某某的钱财,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张丽蓉提出,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被告人方某甲无罪。

被告人厉某某对指控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无异议,提出其没有和方某甲合谋向业主收取钱财,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辩护人鲍江、胡先提出,1、指控被告人厉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厉某某与方某甲事前没有通谋,事中没有商量,没有受贿的合意。2、被告人厉某某伪造印章仅使用了两次,社会危害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请求对被告人厉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部分。被告人方某甲系义乌市后宅街道金城高尔夫二期业主委员会主任。2016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方某甲以业主委员会主任身份与大合公司合作金城高尔夫房屋违章阳台的检测业务,向每户业主收取2000元的检测费用,并以义乌市金城高尔夫二期业主委员会名义分三笔将检测费用700000元、754000元、534000元汇入大合公司后,向大合公司索取每户800元的回扣,从中非法获利795200元,其中581600元由被告人方某甲分别以“王某2”、“王某3”名义从大合公司现金领取,余款213600元转入被告人方某甲指定的陈某1账户106800元、陈某2账户106800元。

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部分。被告人厉某某系义乌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厉某某在代理义乌市后宅街道金城高尔夫二期楼盘房屋备案及变更登记手续过程中,向义乌市房管处工作人员朱某(已判决)提交了王某1等六户金城高尔夫房屋的变更手续并通过初审。2018年1月,因住建局内部开展自查,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变更)备案业务的部分申请报告书中因缺少局领导等人的签字,朱某为应付单位内部自查,要求厉某某完善部分材料,并加盖建设局公章。被告人厉某某遂在部分材料中私自仿造领导签名,并通过小广告找到他人私刻义乌建设局公章,后加盖在宗某、方某两份房屋变更手续的申请报告上。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方某甲、厉某某被抓获归案。11月23日,被告人厉某某揭举了被告人方某甲收受大合公司回扣的线索,并由义乌市公安局查证属实。

裁判结果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19)浙0782刑初176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方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厉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三、追缴被告人方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795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方某甲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浙07刑终161号之二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方某甲身为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收受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厉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方某甲作为金城高尔夫业主委员会主任,在代表小区全体业主与大合公司洽谈小区阳台检测过程中,私下与大合公司负责人商定,大合公司向业主收取每户2000元的检测费用,扣除成本及相关税收后,大合公司给方某甲每户800元的回扣,大合公司以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方某甲回扣共计人民币795200元。被告人方某甲利用担任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回扣,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审判人员

一审合议庭成员 叶雪花 金程程 朱堂辉

二审合议庭成员 于 江 李 晔 薛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