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案例分析   [2022-07-28]   

方国平、颜媚娟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最高法民辖74号

案  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裁判日期: 2022年03月31日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最高法民辖74号

原告:方国平,男,1958年9月3日出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颜媚娟,女,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方国平与被告颜媚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方国平于2020年9月24日起诉称,2003年8月12日方国平与颜媚娟在美国登记结婚。2009年2月,以颜媚娟名义购买了位于浙江省嘉兴市××镇××幢××室房屋,此后该房屋登记在颜媚娟一人名下。2016年5月26日,方国平与颜媚娟离婚,但未对本案诉争房屋进行分割。鉴于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嘉兴市××镇××幢××室房屋的产权的二分之一归方国平所有。2021年1月15日,方国平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支付嘉兴市××镇××幢××室房屋价值的二分之一(房屋价值按司法评估确定的房屋市场价值为准)”。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在国外,如果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应当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方国平与颜媚娟均长期定居在国外,本案所涉房产位于浙江省嘉兴市××镇××幢××室,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12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04民初106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而引起的物权纠纷。而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即使涉及到不动产的分割,也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房屋已于2019年出售,且方国平已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支付所涉房屋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目前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主要财产所在地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方国平与颜媚娟均不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经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方国平、颜媚娟已经离婚,双方均居住在国外,方国平起诉请求判令嘉兴市××镇××幢××室房屋的产权的二分之一归方国平所有,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因案涉房屋已经出售,方国平将诉请变更为判令支付所涉房屋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但是本案的审理,涉及到嘉兴市××镇××幢××室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剑平

审判员 李盛烨

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邢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