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对非法侵入住宅者的防卫认定? 案例分析   [2022-08-09]   

王永顺故意伤害案

审理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由: 刑事

裁判日期: 2019年06月27日

裁判要旨

对明知上门“讨说法”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行为人在事实认识错误但非假想防卫的情况下伤害侵入者,如果具有犯罪故意,应按照故意犯罪处理。对将侵入他人住宅作为其他犯罪手段的侵害行为,在不法侵害者开始侵入住宅时,可以针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但如果明知对方是来“讨说法”,却不与侵入者有任何协商交流而直接率先持事先准备的凶器攻击,则行为人系基于斗殴故意的事前防卫,而不是针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防卫过当行为。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永顺与被害人蒋尊洋之父蒋从初因核对田亩数据发生口角。王永顺拳击蒋从初头面部,后经村民劝解各自回家。当晚,蒋尊洋电话召集其堂兄弟蒋尊信、蒋尊明、被害人蒋友生前往王永顺家讨要说法。王永顺经他人告知得知蒋尊洋等人过来的消息,对此有所防备。20时许,蒋尊洋一行四人到达王永顺家并叫其开门。因无人应答,由蒋尊信踢开王永顺家大门,蒋尊洋持手电筒,蒋尊信持水管与蒋友生一同冲进王永顺家。王永顺闻声后,从卧室持事先准备好的梭镖与三人发生打斗,致蒋尊洋左胸部、蒋友生右胸部各一处受伤,后逃离现场。蒋尊洋被刺伤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王永顺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永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5日18时许,蓝山县塔峰镇昌头坪村村民蒋从初在村干部家核对自家旱地征收面积数据时,同村村民被告人王永顺在场插言,与蒋从初发生口角。王永顺上前打了蒋从初面部一拳,两人扭打后被村民劝开。当晚,蒋从初之子蒋尊洋(男,殁年42岁)为父亲被打之事,电话召集堂兄弟蒋友生、蒋尊信、蒋尊明一起前往王永顺家讨要说法。蒋尊信在接到蒋尊洋的电话后,要求与其同住县城的王永顺胞兄王永雪一同回去找王永顺解决问题。王永雪拒绝,并将蒋尊信等人回去找王永顺讨要说法的事电话告知其侄媳妇王小娟,要王小娟去王永顺家看情况。王小娟到王永顺家告知了相关情况,王永顺得知后有所防备。20时许,蒋尊洋等四人来到王永顺家门口叫门,王永顺家大门从里面栓住了,且无人应答开门。蒋尊信遂踢开大门,在王永顺家门外随手拿起一根塑料水管与蒋尊洋、蒋友生冲进王永顺家中。王永顺持事先准备好的梭镖在客厅里先后刺中蒋尊洋左胸部、蒋友生右胸部各一下。蒋尊洋当场死亡,蒋友生右胸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作出(2018)湘11刑初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永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被告人王永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从初、赵根秀、蒋丽琴、蒋格、蒋欣怡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已给付);三、被告人王永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友生经济损失人民币7,771.7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从初、赵根秀、蒋丽琴、蒋格、蒋欣怡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从初、赵根秀、蒋丽琴、蒋格、蒋欣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湘刑终2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永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永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一方在晚上破门而入,对本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永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永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永顺在被害人一方来之前,就已经知道对方的行为,其内心已做好与对方斗殴的准备,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属于正当防卫,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对各上诉人因王永顺的犯罪行为应当获得的经济赔偿均已依法判赔,对附带民事部分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审判人员

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徐国贤 郑冬平 梁邦明

二审法院合议庭成员:方薇 李小弟 唐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