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案例分析 [2022-09-15]
田宝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鲁1323民初4947号
案 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23民初4947号
起诉人:田宝晶,男,199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2020年10月9日,本院收到田宝晶的起诉状。起诉人田宝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田家宁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家庭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7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2020年2月2日生育男孩田家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曾于2020年8月11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于同年9月4日作出(2020)鲁1323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一直未和好,分居至今。现原告失去了对这份感情继续维持下去的信心,已无法与其共同生活,亦无和好可能,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调解或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李群于2020年2月2日生育男孩田家宁,分娩不满一年,按照法律规定,男方即原告田宝晶不得向法院提起离婚,故对原告田宝晶起诉离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裁定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田宝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文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牛 静
书记员 陈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