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婚姻关系能否恢复?
案例分析 [2022-09-23]
谷××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南民初字第1450号
案 由: 离婚纠纷
裁判日期: 2015年04月03日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初字第1450号
原告谷××,女,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20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5809183529。
委托代理人高月,天津允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4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大街宜川北里3-2-30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谷××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因原告谷××早年曾下落不明,被告王××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原告谷××死亡,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11月28日作出(1994)西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下落不明人谷××死亡。
本院认为,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在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原告谷××的死亡宣告尚未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告谷××与被告王××的婚姻关系尚未恢复,故本案中谷××起诉离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