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高空抛物罪案的审理和认定
案例分析 [2022-10-10]
被告人孙某犯高空抛物罪案
审理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由: 高空抛物罪
裁判日期: 2021年03月08日
裁判要旨: 高空抛物行为危害极大,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一种不文明现象,也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近年来,高空抛物危害生命安全、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比比皆是,一次又一次给人民敲响警钟。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0月份发布实施《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7月13日晚,家住临沂市河东区某小区7号楼2单元某室的被告人孙某在外与朋友聚餐并饮酒,酒后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于当晚10时左右回到家中,其母亲因其饮酒与之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孙某将放在客厅茶几上的菜刀通过客厅北侧窗户抛掷楼下,致邻居停在楼下的乐驰轿车前挡风玻璃破碎。次日早上,邻居发现自家车辆玻璃破碎遂报警,当日8时许,公安民警将还在睡梦中的被告人孙某抓获,到案后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孙某将邻居被砸车辆维修并赔礼道歉,孙某已取得谅解。
另查明,2015年1月份、10月份被告人孙某因吸毒分别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15日。
裁判结果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鲁1392刑初7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孙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孙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孙某从居住的4楼楼房抛掷菜刀,其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构成高空抛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孙某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砸车辆车主损失并取得谅解、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有两次行政处罚劣迹,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孙某应到其居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相关法条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审判人员
独任审判员:于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