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分析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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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7年3月14日晚,被告张某甲在第三人的饭店吃饭后,将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的车钥匙留在饭店前台,离开时告知第三人次日再来开车。后被告晋某来到第三人饭店,看到该车辆停放在饭店门口且车钥匙放在饭店前台,在未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从前台取走钥匙将车辆开走。当晚22时许,被告晋某驾驶该车与行人原告屈某和孙某相撞,造成原告屈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镇平县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晋某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时,被告晋某的驾驶证已被注销,并被公安机关以无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为由行政拘留十日。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裁判

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他人损害及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晋某驾驶被告张某甲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屈某无责。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此,对于屈某受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发生事故时被告晋某驾驶证已被注销且发生事故后逃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商业三者险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告晋某未经允许私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对于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之外的损失应由被告晋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甲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保管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由于其对车辆钥匙未能予以妥善保管,导致被告晋某私自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而被告晋某驾照已被注销,其间接促成了事故的发生,且又无盗窃、抢劫或抢夺的法定除外情形,因此被告张某甲对干本次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情况,考虑被告张某甲的过错程度,对于保险公司赔付之外的损失,被告张某甲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甲离开饭店后将车辆停放在饭店门口并将钥匙放在前台,但其未明确表示委托第三人梁京浩对其车辆进行保管,第三人表示也未接受委托,且第三人对车辆亦无法定的保管义务,因此第三人对被告晋某私自开车发生事故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法官提醒

机动车所有人与机动车实际驾驶人并非同一人,且属于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实际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未尽到妥善的保管与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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