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偿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例分析 [2023-05-22]
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抵押财产在执行程序中被转让的,如果抵押财产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则不论转让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论是否通知了抵押权人,只要抵押权人没有放弃抵押权,人民法院均可以直接对该抵押物进行执行。
关于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抵押物的受让人为被执行人的分析
其一,从实体法上看,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作为物权性质的权利,具有对世和追及效力,不管抵押物流转于何人之手,抵押权人均得追及行使其抵押权。
其二,抵押物继受人属于执行力扩张的范围。按照执行力扩张理论,执行力扩张于:1.言辞辩论终结后的诉讼标的物继承人;2.请求标的物的持有人;3.诉讼担当场合的被担当人。而这里的诉讼标的物的继承人既包括因原所有权人死亡,继承遗产的继承人,也包括受让标的物的继承人。将执行力向诉讼标的物的受让人进行扩张,其目的在于维持纠纷解决的实效性。
其三,抵押物的继受人欠缺程序保障利益。一般而言,人民法院只能对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人进行执行,如对执行依据以外的第三人进行执行则应通过诉讼程序对第三人的辩论权利予以充分保障后通过诉讼程序追加为债务人方能进行执行。但是,作为对此原则的衡平,对于一些和原债务人存在法律上的继承和连带关系并且缺乏程序保障利益的第三人,“为了维持被前诉判决作出判断的权利关系的安定性,在继承人这种程度上的程序保障方面必须做出牺牲。”也就是说,可以作为执行力扩张的范围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追加。
其四,如果受让执行标的物的第三人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则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1) 债权人对于诉讼标的物的实体权利已经过原执行依据确定;(2) 受让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按照学术语言也就是发生在既判力的基准时之后,如果发生在诉讼程序中,则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3) 不扩大原执行依据确定的执行范围,也就是受让人只能在受让财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给付责任。(4)被追加人缺乏程序保障的必要性。
法官说法
抵押权具有物上追及效力,作为执行标的物的抵押财产在执行程序中被转让的,如果抵押财产已经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则不论该转让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论是否通知了抵押权人,只要抵押权人没有放弃抵押权,人民法院均可以直接对该抵押物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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