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案例分析 [2023-08-17]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鲁民申***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1年3月12日
争议焦点: 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五莲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2017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物业使用权转让协议》时,被申请人的百家农贸市场正处于装修、建设阶段,2018年4月30日才开始营业,而青岛市2017年星级农贸市场参评条件为2016年底前已经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农贸市场,所以百家农贸市场当然不会列入青岛市2017年度星级农贸市场名单内,2018年5月1日该市场开始营业,其是否达到五星级标准申请人无从知晓,只有在2018年12月17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命名“青岛市2018年度星级农贸市场”的通报》后,申请人才确定被申请人的农贸市场未达到之前承诺的五星级标准,申请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应为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12月16日,原审将申请人接收物业的时间认定为撤销权行使的起始时间明显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无权行使撤销权。如申请人在缔约时明确预计到百家农贸市场是否被评为五星级只有等到开业后才能评定,那么五星级农贸市场的宣传就具有不确定性,申请人没有因所谓虚假宣传陷入错误认识而缔约,撤销权行使的前提不复存在。即使存在欺诈,申请人接受租金补贴等行为实际表明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已放弃撤销权。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根据本案一审卷载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宣传单载明案涉百家农贸市场被宣传为“青岛首家五星级农贸市场”,但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月3日作出的《关于命名“青岛市2017年度星级农贸市场”的通报》中已将另外2处农贸市场评定为五星级农贸市场,考虑到同年1月12日该通报在青岛政务网发布及必要查询时间,原审将申请人接收物业时间即2018年5月1日确定为申请人行使撤销权的起始时间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 长 范翠真
审判 员 李金明
审判 员 冯 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宗芳如
书记 员 潘圣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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