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孩子,一方反悔怎么办?
案例分析 [2023-08-28]
基本案情
王某和李某本是夫妻关系,婚后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小王,通过王某和李某的奋斗,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屋,当时登记在王某名下。在多年婚姻后王某和李某出现感情问题,双方的婚姻也随之走到了尽头,王某和李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且在协议中约定该房屋赠与给他们的儿子小王,同时,由李某抚养小王。随后李某在要求王某将房屋过户给小王的时候,王某明确表示不愿意,提出现在房子还在自己的名下,并没有过户给小王,并主张要撤销该赠与行为。
观点展示
第一种观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或者经过公证,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财产的权利未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依据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撤销赠与。
第二种观点,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
法院裁判
本案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权擅自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王某与李某是在多次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不仅有财产分割内容,还有子女抚养、债务负担等多项内容。由此可见,双方是在综合衡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一系列问题达成的协议,有关房子归孩子的条款不能与其他条款割裂单独适用。协议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也没有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对于该协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男女双方对于离婚时达成的协议不能任意反悔,除非证明在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有关财产归孩子的约定内容,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赠与合同,男女任何一方均无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而主张撤销。因此,离婚时,要审慎行使财产处置权。经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撤销离婚协议中房子归孩子所有的条款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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