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
案例分析 [2023-10-20]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29日、8月14日、8月16日、8月19日、9月26日,原告分别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170000元、49000元、40000元、60000元、10000元;2021年8月5日,原告向案外人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2021年8月9日,原告通过刷信用卡的方式将49000元转入汽车销售服务账户,上述转账共计398000元。2021年8月20日,原告(出借人)与被告(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因借款人资金紧张,出借人借给借款人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3个月,从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0日止,借款人于2021年9月18日前归还借款壹拾万元整,于2021年9月25日前归还借款壹拾万元整,余款贰拾万元整于2021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利息为月息,8月、9月、10月各壹万元整,利息按月支付,原告在中陈述,上述借款均是应被告要求而转,实际均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也都计入了《借款协议书》中载明的借款400000元中;另,原告自认交付给被告的部分借款来自于银行贷款(包括2021年7月29日贷款170000元、8月9日刷信用卡49000元、8月14日贷款49000元,合计268000元)。
法院认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自认其交付给被告的借款中有268000元来自银行贷款所得,故该部分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被告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被告应返还原告款项,并支付利息。对于其余借款132000元,该部分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对于利息金额,经本院核算,暂算至2021年10月31日为4187.09元,以后利息以13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对于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上述案例中,原告出借资金中部分来自于金融机构信贷,包括银行贷款所得以及信用卡套现。信用卡是一种银行发给特定的持卡人用于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定的商户买东西或消费,而没有民间私人借贷交易的功能。现实生活中,信用卡套现已成为比较普遍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方式。
而司法实践中,利用信用卡套现或从银行贷款所得将资金出借给他人的例子不在少数。由此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在何种情形下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出借人的借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他人的,才能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如果利息约定在合理范围内,可以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认定其借款合同有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凡是借款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信贷所得,再将款项出借给他人的,一律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无论当事人之间对利息如何约定,该约定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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