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股东是否有权查阅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 案例分析   [2023-12-13]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鲁民申1008号

案 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18日

争议焦点:股东是否有权查阅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可查阅资料的范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10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仇家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女,193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再审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了两份判决书作为新证据,以证明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属于三个独立的会计资料,会计帐簿不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

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案的有关资料。股东王**可查阅的财务资料的范围应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不应包含会计凭证,二审法院对此未组织质证且未在判决书中予以回应。原判决对股东知情权做扩张解释,认定股东王**可查阅的财务资料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案的有关资料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法院判决股东王**在提起诉讼前申请查阅时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人员辅助查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股东王**是否有权查阅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资料以及是否有权委托符合条件的人员辅助查阅。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可查阅资料的范围。原判决判令王**可查阅的财务资料包括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案的有关资料等,适用法律正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从上述法律规定看,尽管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但公司法并未规定在诉讼前股东申请公司提供查阅时,不得由会计师、律师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所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成良

审判员 闫爱云

审判员 司晓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谭玉洁

书记员陈东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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