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是否应当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
案例分析 [2023-12-15]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1)鲁民申2768号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2021年05月27日
争议焦点:是否应当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
裁判要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民申27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吴泰闸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宁市洸河东路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陈**、**律师事务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20年12月10日,李**在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复查,医疗机构的诊断为:右股股颈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折愈合不良;医疗机构的处理为:骨折愈合不佳,蹲起受限,保守治疗效果不佳,建议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结合医疗机构的诊断,髋关节置换费用系必然发生的费用,原审判决予以扣减系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提交意见称,李**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髋关节手术费用系必然发生的费用。其实际发生后续治疗费用再行主张,更为公平、合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陈**、**律师事务所提交意见称,李**的髋关节后续治疗费,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给李**。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应否支持李**的髋关节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经审查,李**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及本次提交的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诊断意见,均不能证明髋关节手术费用系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原审未支持李**关于髋关节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在实际发生该项治疗费用后另行起诉并无不当。李**的申请事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马莉莉
审判员 范翠真
审判员 李金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俊峰
书记员 王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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