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雇员能否依据雇主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 案例分析   [2023-12-23]   


裁判要旨:

在雇主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是雇主,保险人承保的是雇主的风险,而雇员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雇员原则上并非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的适格原告。并且,雇主责任险是以雇主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的险种,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以雇主依法应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雇主没有责任或者责任金额无法确定,均不能引起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无证据证实雇主因雇员的受伤遭受了确定的损失,且雇主未授权其他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下,雇员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保险公司无需负担对雇员的理赔责任。

审理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23)鲁民申3676号

案 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6月13日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再审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1民终2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某申请再审称: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关于某物业公司无损失且某物业公司未授权其他人直接向保险人索赔的认定错误。朱某在本案一审提交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某物业公司已授权提起诉讼。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审法院以某保险公司保障的是某物业公司对其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现无证据证实某物业公司因朱某的受伤遭受了确定的损失,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1.涉案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应当赔偿的情形。涉案保险合同约定了朱某评残使用的工伤标准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计算标准及伤残赔偿金计算依据。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涉案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免除朱某义务、排除某保险公司权利的约定无效,且在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时应当作出对某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3.涉案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只要是保险责任,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朱某有权向某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朱某能否依据涉案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首先,从涉案保险合同的约定看,被保险人是雇主某物业公司,保险人某保险公司承保的是雇主的风险,而作为雇员的朱某并不是涉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朱某原则上并非向某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的适格原告。其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但根据雇主责任险的性质和现行保险法的规定,雇主责任险是以雇主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的险种,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以雇主依法应对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雇主没有责任或者责任金额无法确定,均不能引起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朱某系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致伤,且第三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如向某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金,需提交雇主某物业公司应当对其受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责任金额的相关证据,但从本案卷宗载明的证据看,并不能直接确定某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及应当承担责任的金额,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朱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郑元文

审判员 尹哲璇

审判员 董立强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晓旭

书记员 石 磊

山东山岳盛律师事务所
您身边值得信赖的法律服务专家!
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刑事辩护|民商诉讼
企业顾问|劳动纠纷|房产纠纷|非诉业务 
菏泽律师事务所  菏泽律师